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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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营造开放、可信、安全的分类信息平台,保障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制订本总则。
第二条 本总则旨在提高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信息质量,打击违法和虚假信息,保护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用户的根本利益,优化服务体验。本总则适用于所有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适用本总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线下交易、服务提供等)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用户与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间法律协议的有关规定/约定,并应对自身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全部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用户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作为判定信息质量的基本出发点和标准。
第四条 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质量的评判标准为: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完整性、穷极相关性。
第五条 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与涉嫌不诚信经营的商户合作。
第六条 本总则中所述的违规行为,依照总则中所述的处罚方式处理。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默认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对于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规定的高危类别及行为,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第七条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不同产品类别施行不同的质量标准细则(下称“细则”),细则为本总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细则中有不同于本总则的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执行;如细则中未约定的,均按本总则约定执行。
第八条 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对本总则及(或)各细则进行修订,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如发生争议时,以最新的《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总则》为准。
第九条 本总则是《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协议》、《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用户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总则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协议》、《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用户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十条 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指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网(简称“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的所有者及其关联服务提供方。
第十一条 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是指通过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用户;非注册用户是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用户。
第十二条 付费用户:指向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用的用户。
第十三条 评价:指在成功完成交易后,双方对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双方在进行评价时应保证所作评价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 投诉方:指向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
第十六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通知后向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示的非法信息,根据情节轻重删除所有违规内容,关闭账号,直至解除合作关系且不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非法信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政策的信息:
(一)煽动抵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制造谎言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有性挑逗性质的材料、涉及发布疑似色情、赌博、暴力或凶杀的信息;
(七)宣扬恐怖主义或唆使他人犯罪、公开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机关声誉信息;
(九) 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第十八条 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示的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指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或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违反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习惯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信息。
第十九条 发布虚假信息,依据各类别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虚假信息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内容描述不符或发布行业完全不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发布无意义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无意义信息指对于浏览者无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描述与发布行业无明显关联、信息表述模糊使浏览者难以理解或者易产生误解、信息描述违背一般书写常识。
第二十一条 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侵犯用户人身及财产权益、恶意攫取流量损害他人利益、拒不履行双方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账号管理不善被他人盗用发生的违规行为,如用户无法自证被盗实情或者不配合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参照上述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及用户与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间法律协议约定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内容处理:对用户发布或者上传到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于展示的推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图片、店铺、企业、微站等进行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降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减少展示效果;
(二)返回修改:屏蔽用户发布的信息,用户需对信息进行修改并使其通过审核后方可展示;
(三) 内容删除:删除触犯本总则及细则的内容,无法展示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账号限权:限制用户所享有之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的权利,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禁止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的推广展示行为;
(二)禁止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
(三)关闭账号;
(四)扣除保证金或服务费用,用于赔付用户损失;
(五)终止服务,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 处罚方式的具体运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信息质量问题时,从信息内容和用户行为两方面来确定处罚的程度。
(一)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一般违规用户对权益受损者积极赔偿补救并减轻消极社会影响;
(二)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由于用户不知情而导致的违规行为,或者长期合作诚信用户偶犯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三)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严重违法违规、给其他用户及(或)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四)适用加重处罚的情形:严重违法违规、累计多次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六章 处罚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方须于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整改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不充分的,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并给出最终处理方式;如提交证明材料虚假,则加重处罚并禁止再次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成都剧核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具体产品类别时的违规行为处理及申诉流程如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应按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户账号被关闭后15天内可联系客服进行申诉流程,用户账号被关闭后15天以上且3个月以内进行申诉需要明确说明15天内未申诉的原因后联系客服进行申诉流程,用户账号被关闭3个月以上的申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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